<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J702050舞廳業、J702060舞場業、J702070酒家業、J702080酒吧業、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J701030視聽歌唱業、JZ99020三溫暖業、J702090夜店業、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J701070資訊休閒業、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F501050飲酒店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JF01020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JZ99110瘦身美容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J802010運動訓練業、JA01010汽車修理業、JA02020機車修理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J701020遊樂園業、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JZ99180寵物美容服務業、F206050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公司(商業)設立、遷址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請主動查詢前述營業項目。
●本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請使用瀏覽器Chrome開啟,避免案件無法申請,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係需補附文件,請重新申請新案,新案件除需補充之文件外,原應檢附之文件(近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請一併上傳。
●自111年12月1日起,公司商業登記營業場所全面預審,請先以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申請查詢,並隨公司商業登記案件檢附營業場所預審符合規定之查詢結果,如未檢附,將以宣導函請申請人檢附預審結果,始續行辦理登記事宜。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考量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變動更迭,爰自審核完成日起算6個月內,始可據以辦理公司(商業)相關登記,超過6個月者,煩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下列項目「非屬公司(商業)登記範疇,不屬於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審查範圍」,建議申請人查詢營業項目時,避免加註下列文字:餐食攤販、共享廚房、托嬰中心、月子中心、外國政府駐華辦事處、醫事機構(如診所、藥局、驗光所等)、需考取執照之事務所(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土木技師、地政士等)、非營利組織(如宗教團體、基金會等);另營業項目「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非主要營業項目之範疇,爰無法審查此營業項目,請申請人查詢主要經營之營業項目。
●如有已審核完成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未收到通知者,煩請撥打電話:27208889/1999轉分機6485、6491,提供營業場所查詢案件之案號及電子信箱,將儘快為您補寄審核完成通知郵件。
●營業場所查詢都發局、建管處、商業處宣導事項及相關常見問答,請參考商業處網站。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
●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請上傳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另如「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面積、地建號等與實際資料不符,請更新建物所有權狀資訊後,再重新送審。),其上主要須載明門牌地址及樓層面積,以利審核人員審查;另因「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之建物面積與實際可營業使用面積不盡相同,且「建物電傳資訊」之資料來源非屬政府官方所有,與地政機關實際登載之建物資料可能存在不一致性,請勿以「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及「建物電傳資訊」查詢結果代替建物登記謄本。
●自即日起,營業場所審查增加「住宅為主兼辦公室」選項,申請人營業場所現場用途如為「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且申請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住2、住2-1、住2-2、住3、住3-1、住3-2、住4、住4-1、商1、商2、商3、商4」任一分區或同時跨幾分區者,請於申請預審時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所有權狀或近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另如「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面積、地建號等與實際資料不符,請更新建物所有權狀資訊後,再重新送審。)
2.切結書一份。〈須切結現場實際作住宅使用占建物登記面積之比例超過3/5、辦公室使用小於2/5。 切結人(公司或商業名稱)須與預審案件申請人(公司或商業名稱)及後續申請登記申請人一致;並請填寫公司或商業名稱(需蓋公司/商業印鑑);切結書負責人簽名請以正楷書寫,字跡須清晰可供辨認;切結書(涉及蓋公司/ 商業或個人印鑑部分)請以彩色版本送審。範例:https://reurl.cc/OVjGly〉
3.土地使用分區查詢證明文件〈可依建物登記謄所載建物坐落地號,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頁免費查詢:https://zonemap.udd.gov.taipei/〉。
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至現場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或本業使用而有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案件進度查詢分機>
02-27208889/1999轉
都發局:6737、6738、6746
建管處:8340、2781、2780
※預審案件審查結果如有疑義,請逕洽審查結果通知單之審查人員分機。
<建物謄本申請方式>
●只要知曉欲申請之土地、建物之段、小段、地建號,申請人持國民身分證等證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臨櫃申請,或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登記謄本。
目前申請謄本有下列管道:
臨櫃申請:可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申請紙張謄本。
網路申請:紙張謄本可透過【市民服務大平台】( https://reurl.cc/W4mKOO ) 申請;電子謄本可至【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網站】( https://reurl.cc/6gmnby ) 或【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 https://reurl.cc/NaMKNn ) 申請。
通信申請:將謄本申請書、足額規費及郵資一併寄送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第一類及第三類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不受理通信申請)。
傳真申請:將謄本申請書傳真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領件時再行繳費(第三類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不受理傳真申請)。